更新時間:2022-06-25 10:22:00 來源:大牛教育成考網 點擊量:
七、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消滅。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屬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互相有差異性。
八、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即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在存續(xù)時間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受其目的和經營范圍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機關或者代表人實現的。
九、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指法人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有以下兩個最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2、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對其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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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人的歷史沿革和本質
1、法人的歷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時期形成法人的雛形,歐洲中世紀的教會財產法創(chuàng)設了社團所有權、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確認了中世紀教會社團的主體地位,此可謂法人獨立財產制的產生。
11世紀出現新的商業(yè)經營形式,一些人聯合起來組成聯合體,后來出現海上合伙,合伙人責任僅限于其最初的投資,法人有限責任制的產生,到中世紀末期隨著羅馬法的復興,注釋法學派提出了法人概念。
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確認了法人制度。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我國自成立后,在一些規(guī)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真正從法律上確認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則》。
2、法人的本質
擬制說:起源于歐洲中世紀注釋發(fā)派,后為德國學者薩維尼所倡。
否認說:目的財產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布林茲;受益主體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耶林;管理人主體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赫爾德。
實在說:有機體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基爾克;組織體說,代表人物為米休德等。
實際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經濟,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決定的,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出現了人的聯合赫財產的聯合,這種聯合有著不同于個人的完全獨立的利益,從而法律須賦予其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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