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6-26 10:53:00 來源:大牛教育成考網(wǎng) 點擊量: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特點
平等性;內(nèi)容的廣泛性和統(tǒng)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各國對胎兒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別規(guī)定,大致有以下三種:
1、胎兒只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已出生。
3、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認為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出生,僅是在某些事項上對胎兒的利益予以保護。我國現(xiàn)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種體例。
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依《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至自然人死亡時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終止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意義
民事法律事實指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現(xiàn)象?;咎卣鳛榭陀^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實的意義在于能引發(fā)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 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
2. 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即民事法律關系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發(fā)生變化。
3. 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包括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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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1. 自然事實,包括事件和狀態(tài)。
2. 人的行為。指與人的意志有關,直接體現(xiàn)人的意志,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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